船舶扣押法律效力(legal effect of ship arrest)是指在财产保全法律制度中,为保全海事请求权而实施的船舶扣押所产生的法律作用。诉前船舶扣押是依照法律程序对船舶予以强制性地扣留,目的在于满足将来判决及裁决的执行,属民事诉讼程序中财产的保全措施。船舶扣押的法律效力,等同于为满足终局判决或裁决的强制执行程序中的查封财产的法律效力,所不同的是诉前扣船属于保全的程序,执行扣船属于强制执行程序。故在大陆法系的部分国家存在船舶假扣押与船舶扣押的规定。
一、绝对效力与相对效力
从各国的立法看,船舶扣押的效力可以是相对的,也可以是绝对的。如果扣船期间被扣方行使对被扣船处分,只是不得对抗扣船申请人,而对其他一般海事请求权人仍然有效,则船舶扣押具有相对的法律效力。如果扣船期间被扣方对被扣船的处分,既不得对抗扣船申请人,也不得对抗所有能够参与对该被扣船强制执行的其他债权人,则船舶扣押的法律效力是绝对的。
二、两大法系效力的统一
鉴于两大法系国家在船舶扣押制度上存在很大的分歧,国际海事委员会在制定《1952年扣船公约》时便没有给船舶扣押行为定性,只是在有限的范围内统一了船舶扣押行为可以产生的法律效力,即授权扣船法院取得管辖权,但不排除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庭行使管辖权,并允许为执行国外的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而在国内扣船取得但保。公约所采取的这一灵活立场,有利于促进船舶扣押制度在国际范围内的统一,许多国家采纳了公约的做法。
三、强制执行优先主义与强制执行平等主义
在采用强制执行优先主义的国家,一般海事请求人能够通过船舶扣押取得假扣押的质权,并居于担保物权人的地位,基于物权的追及效力,已足以保护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免遭债务人任意处分被扣船的危险。在采用强制执行平等主义或不存在保全担保物权的国家,为了防止恶意的债务人故意处分其财产以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就有必要规定查封和扣押的法律效力。例如,依法国法,凡债务人处分、查封或扣押的船舶或其他财产,不仅其处分对债权人不生效力,而且其行为已构成犯罪要受到刑法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