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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船舶险理赔拷问保险公司诚信

发布时间:2018年2月16日 武汉海事海商律师  
  2003年6月27日,“鄂荆州货0182号”机船装载170吨废钢从重庆奉节港启航,准备至目的港湖北省鄂州市。7月2日19时30分许,该船下行至长江中游八仙洲弯曲航段时,受复杂水流及风力影响,导致机船搁浅翻沉。船上9人落水,其中5人死亡。该船沉没后,由于沉没水域流态复杂,无法进行整体打捞,只能解体打捞。最后打捞出水的船舶残值经行政主管机关公开拍卖,得价款9万元。为此,曾茂林支付了设标、维护、租船等费用55700元。

  曾茂林告诉记者,2002年8月他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公司(简称“人保公司”)就承租的“鄂荆州货0182号”机船投保船舶险,保险价值为40万元,保险金额为36万元,保险期限至2003年10月10日。事故发生后,他向人保公司提交了出险报告,并要求赔付保险金,但该公司一直不予理睬。2004年10月20日,人保公司才出具了一份《拒赔通知书》,认为此事故不属保险合同列名的保险范围,在未说明详细理由的情况下,把他拒之门外。

  由于船款是借来的,两年间,曾茂林砸锅卖铁还债,生活苦不堪言,而保费至今仍悬而未决。“一边是债主逼着还钱,一边是保险公司不理赔,我这日子怎么过呀。”无奈之下,他将人保公司告上法庭。据重庆汇邦律师事务所张思强律师透露,“机船搁浅翻沉”属于全保范围,他对这场官司满怀信心,此案将于6月20日开庭审理。

船舶险理赔太难

  武汉海事法院重庆法庭庭长潘绍龙表示,在他所办理的案子中,像这样船主与保险公司间的“拉锯战”近年来频频上演,而且拉锯的周期呈上升趋势。

  潘绍龙认为,船舶险属于高风险的险种,对于保险公司而言是一把“双刃剑”。近年来,随着国内物流业的不断兴旺,航运业也呈现出一派火热景象,买船送货跑物流成了不少船主的新兴生财渠道。随之而来的风险,也为保险业提供了无穷的商机。以“鄂荆州货0182”号船为例,该船签订的是沿海内河船舶一切险。保险价值为40万元,根据该船的航行区域、吨位等,船主投保的保额为36万元,共计保费是9080元。像这样单笔抽成在千元以上的业务,对保险员来说有着巨大的吸引力,而保险公司的利润更是不言而喻。
 
  值得关注的是,在高回报的背后也隐藏着高风险。以2003年中国船舶保险史上损失最大的赔案为例,人保财险就向“富山海”轮船东——中远散货运输有限公司支付了1550多万美元的赔款。潘绍龙坦言,别看接单时能获取高额利润,一旦遇到赔案,巨额的赔款无疑会对保险公司带来巨大的“震动”。

  实际上,这样的震动曾让一些大型保险公司几乎“瘫条”。差不多10年前,平安保险公司曾经承保过一批船舶,然而由于经营不善,出现严重亏损,造成平安保险公司做了这项保险很短一段时间之后就不做了,彻底地退出了这一市场。两年前,华泰保险公司更换了船舶险主管领导之后,亦以船舶险业务风险高、出险频繁、技术难度大、国内费率水平低而经营成本高,只要出现一次船舶全损险,前几年的保费就全搭进去了,保险公司就要亏本为由,下令全面停止承保一切船舶险。到目前为止,在中国众多的保险公司中,只有人保、太平洋保险和中国船东保赔协会在做船舶险,而且承保条件越来越苛刻,动不动就拒绝承保。因此,事故一旦发生,保险公司会进行全方面核查,任何与事实不符的蛛丝马迹都会成为拒保的理由。实际上,保险公司在“掘金”的同时,更关心的是如何“保金”。
保险诚信欠缺

  打了多年的船舶保险案官司,张思德有着更多的体会,事故发生后,按照理赔的程序,保险公司一般会在船舶保险的除外责任中寻找证据,即由以下四种原则所致的损失、责任或费用,保险人不予赔偿: 一、不适航;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疏忽或故意行为;三、被保险人克尽职责应予发现的正常磨损、锈蚀、腐烂或保养不周,或材料缺陷包括不良状态部件的更换或修理;四、船舶战争、罢工险承保的和除外的责任范围。

  目前,大部分的海事发生后,保险公司把“一拖”、“二拖”、“三谈”的方式当“法保”。在核查过程中,报案是保险公司理赔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指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在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同时,注意保护好现场。许多保险公司以种种理由拖延到达现场的时间。由于航道水流情况复杂,为了保障航道畅通,一旦发生沉船,就需要及时打捞,甚至切割船体进行打捞,等到保险人员赶到,现场已被破坏,举证较难。比如货物,有的沉入泥沙中,有的随水漂走,对于实际货损值难以估算,双方在索赔金额上容易产生较大分歧。即使有海事部门出具的调查文件,保险公司也会以种种理由拖上一年半载,甚至数载。再不行,双方私下谈,本该赔几十万元的,赔十几万元甚至几万元。

  张律师表示,保险经营的就是一种信用、一种合约。目前国内一些保险公司求大、求速,却忽视了诚信服务。现在的船户中大多是农民,文化程度不高,保险合同条款常常使用“障眼法”,文字绕口、条款模糊,霸王条款等。保险业无形走进一个误区:入保时一切好谈,出事了一切免谈。他提醒船民,签保单时不仅要看清条款,还要弄清意思。事故发生后,在48小时内要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海事机构即使未出示调查报告,承保人一样有权利向海事法院进行起诉,防止保险公司“一拖再拖”而扩大损失。

船舶险期待诚信

  中央提出,用10年的时间,让中国成为世界第一造船大国。这正传递着一个信号:船舶险极有可能成为保险业的一块“重金”。

  中国工商企业法律咨询中心主任赵炯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抢占市场固然重要,诚信服务则是成败的关键。”国内保险业要有大的发展,就必须解决保险诚信的瓶颈问题,一旦失去诚信,等于自绝后路,而这并不是危言耸听。

  中国船舶险市场竞争到目前为止,只有人保、太平洋保险和中国船东保赔协会。人保占了市场份额90%,而且倾向于只承保15年船龄以内的船舶,太平洋保险占市场份额4%,承保的大部分为中小船舶,并倾向于只承保船龄20年以内的船舶,中国船东保赔协会占市场份额6%,承保的大部分为技术状况较好的船舶。由于国内保险诚信度不高,加上保险公司“挑肥减瘦”,使很大一部分船舶险流落到海外,成为“地下保单”,尤其是一些高附加值的海船。实际上,每条船几万至几十万美元的船壳机器险、增值险、战争险、保赔险和集装箱保险是个很大的市场。据统计,2000年中国国际海运船已达2500多艘、3700多万载重吨,粗略估算一下,流失到国外的高额保费令人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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