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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出口货物订舱合同

发布时间:2018年1月10日 武汉海事海商律师  
  合同编号:
  甲 方: (托运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邮编: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银行帐户 :
  乙 方: (承运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 邮编: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银行帐户 :
  鉴于:
  1、乙方在出口货物订舱领域的丰富经验;及
  2、甲方希望委托乙方为其安排本合同项下货物的出口订舱及相关服务等事宜;
  据此,双方按照公平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就以下条款达成一致:
  第一条 服务范围
  1.1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办理甲方有关货物的海运出口订舱事宜。
  1.2 具体货物品名、数量、装卸港等以甲方提交的订舱单(见附件一)为准。
  第二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2.1.1甲方应当按照附件一订舱单如实地填写货物的品名、数量、质量、装卸港口等内容。对于填写错误而导致的损失或者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2.1.2甲方应根据船期预报,在截止接单日之前将订舱单送达乙方。上述船期预报不构成双方对船舶驶离装货港和抵达卸货港具体的时间约定,仅作为甲乙双方办理海运订舱事宜的参考。
  2.1.3甲方负责货物包装,甲方的货物包装应适合海洋运输或者货物的特殊属性,包装外面应注明搬运、储存、防护等标识,具体的包装标准参见 。甲方如果对货物的储存、防护或者出口运输有特殊要求,应在订舱单上注明。对于货物本身以及货物包装不当造成的第三方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根据法律或者合同而对于第三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为此而发生的开支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和诉讼费等。
  2.1.4甲方在其委托乙方办理出口订舱货物中,不得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物品及国家规定的禁止出口的物品。甲方应当如实申报货物名称及其他信息,甲方承担未如实申报的全部责任。如果托运的货物是危险品,甲方应当确定该危险品等级并书面告知乙方。对具有危险性质的货物,不管是在国际危规列明与否,对由于危险货物造成的一切损失、责任、费用,均由甲方承担,不管甲方是否进行了危险品申报。
  2.1.5乙方接到甲方的订舱单后,甲方要求变更订舱单所列事项的,应在货物装船 天前向乙方出具书面更改单,注明日期并加盖甲方印章。因变更订舱事项所引起的各项费用,由甲方全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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