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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诉讼法】海事强制令的申请与实施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8日 武汉海事海商律师  
  【海事诉讼法】海事强制令的申请与实施

  【案情回放】

  2006 年 7 月 29 日 , 请求人印度孟买市印度航运公司所属的 " 马哈拉史塔 " 轮在湛江港卸货期间发生装卸工人伤 事故 , 造成 2 死 1 伤。事故发生后 , 受害方向船方提出了人身伤亡损害赔偿 , 共 160 万元的现金 , 并声称将扣押船舶 , 但始终未向法院提出扣船申请 , 而是自行与船方谈判。船方表示立即拿出巨额现金有困难 , 但可以提供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或银行的担保。受害方拒绝接受担保 , 坚持要求现金赔付 , 谈判陷入僵局。 船方面对不断增加的船期损失十分着急 , 于是在 8 月 3 日向广州海事法院申请海事强制令 , 请求法院接受其提供的中国再保险 ( 集团 ) 公司签署的数额为250 万元人民币的担保函 , 并强制受害方不得扣押或留滞 " 马哈拉史塔 " 轮。

  【判决结果】

  广州海事法院认为请求人向法院提交的中国再保险 ( 集团 ) 公司 250 万元人民币的担保函真实有效 , 可以充分地保护涉案受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 广州海事法院于当日作出裁定:1 、准许请求人印度航运公司的海事强制令申请 ;2 、受害方不得申请扣押或自行留滞 " 马晗拉史塔 " 轮。

  广州海事法院的海事强制令极大地促进了双方的谈判进程 , 船方与受害方已于 8 月 4 日达成协议 , 由船方向受害方赔偿 160 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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