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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诉讼】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租船合约提单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13日 武汉海事海商律师  
  【海事诉讼】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租船合约提单
  a.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交或允许提交租船合约提单,除非信用证另有相反规定,否则,银行将接受下述单据,不论其称谓如何:
  Ⅰ.含有受租船合约约束的任何批注,
  及
  Ⅱ.已由下列人员签字或以其它方式证实:
  --船长或作为船长的具名代理或代表,或
  --船东或作为船东的具名代理或代表。
  船长或船东的任何签字或证实,必须表明“船长”或“船东”的身份。代理人代表船长或船东签字或证实时,亦须表明他所代表的委托人的名称和身份,即注明代理人是代表船长或船东签字或证实的,
  及
  Ⅲ.注明或不注明承运人的名称,
  及
  Ⅳ.注明货物已装船或已装具名船只。
  货物已装船或已装具名船只的内容,可由提单上印定的“货物已装上具名船只”或“货物已装运具名船只”的词语来表示,在此情况下,提单的出单日期将视为装船日期与装运日期。
  在所有其它情况下,装上具名船只的内容,必须以在提单上注明的货物装船日期的批注来证实,在此情况下,装船批注日期即视为装运日期,
  及
  Ⅴ.注明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和卸货港,
  及
  Ⅵ.开立的全套正本提单可以是仅有一份正本提单或者是一份以上正本提单,
  及
  Ⅶ.未注明承运船只仅以风帆为动力者,
  及
  Ⅷ.在所有其它方面均符合信用证规定者。
  b.即使信用证要求提交与租船合约提单有关的租船合约,银行对该租船合约也不予审核,但将予以照转而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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