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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具备的条件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30日 武汉海事海商律师  
    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本人或通过其代表与发货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任何人,他是事主,而不是发货人的代理人或代表或参加多式联运的承运人的代理人或代表,他负有履行合同的责任。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他必须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1.多式联运经营人本人或其代表就多式联运的货物必须与发货人本人或其代表订立多式联运合同,而且合同至少使用两种运输方式完成全程货物运输,合同中的货物系国际间的货物。
2.从发货人或其代表那里接管货物时起即签发多式联运单证,并对接管的货物开始负有责任。
3.承担多式联运合同规定的与运输和其他服务有关的责任,并保证将货物交给多式联运单证的持有人或单证中指定的收货人。
4.对运输全过程所发生的货物灭失或损害,多式联运经营人首先对货物受损人负责,并应具有足够的赔偿能力。
5.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具有与多式联运所需要的.相适应的技术能力,对自己签发的多式联运单证确保其流通性,并作为有价证券在经济上有令人信服的担保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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