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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货物运输中,如果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是领货物

发布时间:2017年7月20日 武汉海事海商律师  
  在实际运输业务中,常因贸易合同纠纷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承运人将货物运输到目的地后,无法向收货人交货的情况。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依照有关规定,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这里的“收货人不明”既包括收货人下落不明,还包括在货物运输终止时,托运人并没有向承运人指明收货人是谁,而承运人向托运人请求作出指示,托运人逾期没有作出指示的情况,例如在海上货物运输中,托运人有时在提单上注明“凭指示交付”的字样,而没有具体写明收货人是谁。
  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如果运输的货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承运人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货物,然后提存所得的价款。例如货物是易于腐烂的食品,则承运人就不能直接提存该食品。二、在货物被提存后,承运人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在收货人明确的情况下,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三、如果货物在提存后毁损、灭失的,则承运人不承担该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四、如果承运人应得的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加上提存的费用没有付清的,承运人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留置该货物,以该货物拍卖或者折价后,从中扣除运费和其他各种费用后,再提存剩余的价款或者没有被留置的相应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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