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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租用合同详解

发布时间:2017年7月5日 武汉海事海商律师  
  船舶租用合同,是船舶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就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租期内按约定使用船舶,并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一种协议。它包括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船合同两种形式。
  第一节 航次租船合同
  一、航次租船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航次租船合同(voyage charter party),亦称航程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的全部或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航次租船合同属于运输合同,但有别于班轮运输合同。
  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特征有: (1)航次租船合同一般都有完整的合同格式,比较系统地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2)有关航次租船合同的法律规定都属于任意性规范,仅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适用,故合同当事人的订约自由度较大;(3)航次租船合同一般都有装卸时间、滞期费、速遣费的约定;(4)提单在航次租船合同下的作用与班轮运输不同,航次租船合同下签发的提单,在承租人手里仅仅作为货物的收据和物权凭证。承租人和出租人的权利义务依据租船合同约定。
  二、航次租船合同的标准格式
  航次租船合同是由各大航运组织或各大宗货物贸易商会制订的适用于不同货物种类、运输航线以及租船方式的租船合同的标准格式,供船舶所有人和租船人洽谈租船业务时选择适用。
  航次租船合同的标准格式很多,国际航运界通用的有以下几种:(1)统一杂货租船合同(uniform general charter),简称"金康格式",租约代号"金康"(gencon)。此格式由国际船东组织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制订,先后经过1922年、1976年和1994年三次修订,目前国际上普遍适用的仍然是1976年格式。"金康"条款较明显地维护了出租人的利益,它适用于不同航线和不同货物的航次租船运输。我国各大航运公司也常用"金康格式";(2)波尔的摩c式(baltime berth charter party steamer, form c),此格式广泛适用于北美地区整船谷物运输;(3)澳大利亚谷物租船合同(australian grain charter party),租约代号为"austral";(4)油轮航次租船合同(tanker voyage charter party),租约代号为"as?batankvoy",此格式由美国船舶经纪人和代理人协会于1977年制订,专门适用于油轮航次租船合同。
  三、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
  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有: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船名、船舶国籍、载货重量、容积、货物名称、装货港和卸货港、受载期限、装卸期限、运费、滞期费和速遣费、合同的解除、留置权条款、承租人的责任终止条款、互有责任碰撞条款、新杰森条款、共同海损条款、提单条款、罢工条款、战争条款、冰冻条款、仲裁条款、佣金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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