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海商诉讼】青岛海事法院各部门通力协作 休息日及时扣押船舶
【海事海商诉讼】青岛海事法院各部门通力协作 休息日及时扣押船舶
青岛海事法院各部门通力合作,在休息日顺利完成一扣押船舶任务,有效保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
2002年1月20日(星期日)上午,申请人山东新星购销总部(集团)因被申请人连云港盛达船务有限公司在承运其货物的过程中发生货损,向青岛海事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所属的“运泰668”轮,并要求被申请人提供2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因该船即将卸货完毕,如不及时采取措施,一旦船舶离港,将会给申请人造成更大的损失。
立案庭庭长赵延亭在了解有关情况后,决定放弃休息日,立即赶往院内,并通知立案庭有关人员马上赶到。经过认真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当即予以立案,依法裁定准予当事人的申请扣押当事船舶。办公室王利民主任、法警支队刘军支队长得到消息后,也主动放弃休息日,召集本部门人员给予通力协助。一切准备完毕后,法院干警前往青岛港码头登轮办理扣船事宜。扣船手续办理完毕时已是下午一时许。
在这起案件处理过程中,我院各部门通力协作,急当事人所急,主动放弃休息时间加班工作,及时完成了此次扣押任务,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展示了我院法官的良好形象和良好的工作作风,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