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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海商诉讼】希腊籍"米罗斯"货轮因短少货物被穗海事法院扣押

发布时间:2016年8月5日 武汉海事海商律师  
  【海事海商诉讼】希腊籍"米罗斯"货轮因短少货物被穗海事法院扣押
  新华网广州4月13日电(肖文峰 付俊洋)昨天中午,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向广州海事法院深圳法庭紧急申请扣押希腊籍“米罗斯”轮(mv. milos)。由于该轮已经卸完货即将离港,广州海事法院法官在依法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的同时,迅速办理扣押船舶所需手续,于当天19时50分在深圳赤湾港2号泊位对该轮予以扣押。
  据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称,向海事法院申请扣押“米罗斯”轮的主要原因是该轮短卸复合肥、尿素1000余吨。据了解,2002年4月1日,“米罗斯”轮抵达深圳赤湾港卸货。根据“米罗斯”轮船长签发的清洁提单记载,船上共装载乌克兰产尿素54999.914吨、俄罗斯产复合肥4124吨,4月12日“米罗斯”轮卸货完毕后,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发现“米罗斯”轮实卸尿素53631.35吨、复合肥4089.3吨,所卸货物数量比提单记载的货物数量共短少1403.264吨,价值约人民币300万元。
  据此,昨日中午,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在“米罗斯”轮即将离港前向广州海事法院深圳法庭提出扣船申请。该公司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提单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米罗斯”轮作为货物的承运人,有义务根据提单的记载,在目的港向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完好无损地交付货物。“米罗斯”轮在深圳赤湾港实际短卸1000余吨货物,致使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遭受货物短卸损失约人民币300万元,“米罗斯”轮船所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为确保今后判决的执行,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请求扣押“米罗斯”轮,责令该轮提供30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
  根据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初步证据,广州海事法院深圳法庭认为,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对“米罗斯”轮具有海事请求权,其扣船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同日,广州海事法院裁定准许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的扣船申请,将该轮在深圳赤湾港2号泊位予以扣押。
  注:除新华社外,广州海事法院扣押希腊籍"米罗斯"轮的新闻还被《羊城晚报》、《广州日报》、《南方都市报》、《深圳商报》、《晶报》、《深圳法制报》等知名媒体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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