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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船舶碰撞事故进入司法程序

发布时间:2016年6月13日 武汉海事海商律师  
  本月20日凌晨3:25,2万吨级货船“苏福”轮与15万吨级散货船“港星”轮在天津港10万吨级外锚地相撞。“苏福”轮船头破损;“港星”轮艏尖舱破损、艏尖舱和第一货仓进水。据介绍,本次事故是近年来天津港发生的最大一起外籍船舶碰撞事故,尤其特殊的是,肇事船舶“苏福”轮2万吨级,被撞船舶“港星”却是15万吨级的货轮,是一起极其罕见的小船撞大船的海上事故。
  6月25日下午,被撞船舶“港星”轮向天津海事法院正式提交了船舶扣押申请书,请求对肇事船舶“苏福”轮进行司法扣押,同时请求法院对该船舶进行证据保全。这对日后的司法解决至关重要。
  要想完成本次司法保全并不那么简单。首先,海上执法与陆地不同,天气情况影响较大,而且外锚地海域风大浪猛,船舶行驶不仅存在安全危险,工作人员还必须克服长时间海上颠簸引起的晕眩等生理反应;第二,“苏福”轮号船舶虽然系柬埔寨籍,但船长及船员多是俄罗斯人,法官在涉外执法中习惯使用英语交流,语言障碍无疑会给执法带来不少困难;第三,由于此次事故的特殊性,需要保全的证据涉及范围广、数量大,船舶资料多属俄文,注定了甄别工作会耗时费力。这些困难都注定带给此次海上司法保全工作重重困难。
  天津海事法院立即启动紧急预案,立案庭开通绿色通道,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了立案审查、担保审核以及司法文书制作审批等一系列准备工作。同时,紧急抽调业务人员成立保全组,做好预案。为了解决语言沟通的障碍,保全组指令船方的中国代理配备业务精干的翻译人员随船配合登轮执法。
  6月26日,法官清晨出发,经过近两个小时的海上行驶到达肇事船舶所在海域,即距陆地30海里外的天津港10万吨级外锚地海域。上午11:00,法官顺利登上肇事船舶“苏福”轮。登轮后,法官依照法律程序,向船长出示工作证件,并表明来意,责令其在送达的法律文书上签字。
  为了征取俄罗斯船长的主动配合,法官在执法过程中,不仅耐心地讲解中国法律的相关内容,希望其主动配合,还严正申明中国司法的严肃性,以及消极配合的法律后果。船长最终表示愿意主动配合。
  但是,由于需要保全的证据材料数量很大,而且材料多属俄文,工作起来难度比很大。法官一边利用专业知识和执法经验进行细致的甄别,一边协调随船翻译与船长进行交流。法官在船上逐项完成了法律文书的送达、船舶资料的复印、肇事现场的照相勘验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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