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热线:

房地产转让公证常识

发布时间:2016年5月25日 武汉海事海商律师  
  一、概述
  公民或法人从房地产经营单位购得房产后,由于某种原因,需要转售给他人的,必须依法与受让方签订房产转让合同,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向市房地产权管理处申请房产权变更登记。当事人可以采用公证机关参与拟定的标准转让合同文本,也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协商拟写。当事人自行拟写的房产转让合同应具备下列基本内容:
  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年龄、地址,身份证件或法人资格证件号码;
  《房地产证》编号;
  房产的座落位置(片区、幢、楼、单元)、面积;
  房产单位售价、总售价;
  房价款的交付方法(一次交付或分期交付);
  房产交付日期;
  房产用途;
  违约责任、负责事由;
  合同生效条件(应规定经双方签字、盖章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后生效)等。
  二、当事人办理房产转让合同公证应当提供的材料
  当事人申请办理房产转让合同公证,应携带房产转让合同,填写房产转让合同公证申请表,并向公证机关提供有关材料;
  转让方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转让方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护照等;
  2、转让方为法人组织的,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
  3、代理人代为办理房产转让合同公证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其他代理人须提供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4、市房地产权管理处核发的(房地产证);
  5、全民所有制法人组织转让房产的,提供该法人组织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转让房产的批准文件;“三资”企业和“内联”企业法人转让房产的,提供载有董事会一致同意转让房产的书面决议(会议记录);
  6、公证机关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受让方应当提供的有关材料,与“房产买卖合同公证”中购买方斋提供的材料相同。
  
  三、办理公证应注意的事项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转让房产,办理房产转让合同公证,应注意下列事项:
  1、没有房地产经营权的单位转让房产,必须委托经市政府批准成立的房地产交易所代理进行交易。
  2、转让方必须领有市房地产权管理处核发的房地产证尚末领取房地产证的,不得办理房产转让合同公证。
  3、如果房产已作为抵押财产,在抵押期间,房产所有权人未经抵押权人明示同意,不得转让。
  4、房产为数人共同共有的,转让房产须经全体共有人同意,部分共有人不得擅自转让共有房产。



首页|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武汉海事海商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871143925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