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热线:

【海事诉讼】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多式运输单据

发布时间:2016年5月16日 武汉海事海商律师  
  【海事诉讼】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多式运输单据
  a.如信用证要求提供至少包括两种不同运输方式(即多式运输)的运输单据,除非信用证另有相反规定,否则,银行将接受下述运输单据,不论其称谓如何:
  Ⅰ.表面注明承运人的名称或多式运输营运人的名称,并由下列人员签字或以其它方式证实:
  --承运人或多式运输营运人或作为承运人或多式运输营运人的具名代理或代表,或
  --船长或作为船长的具名代理或代表。
  承运人或多式运输营运人或船长的任何签字或证实,必须分别表明“承运人”或“多式运输营运人”或“船长”的身份。代理人代表承运人或多式运输营运人或船长签字或证实时,也必须注明他所代表的委托人的名称和身份,即注明代理人是代表承运人或多式运输营运人或船长签字或证实的,
  及
  Ⅱ.注明货物已发运、已接受监管或已装载者。
  发运、接受监管或装载,可在多式运输单据上以文字表明,且出单日期即视为发运、接受监管或装载日期及装运日期。然而,如果单据以盖章或其它方式标明发运、接受监管或装载日期,则此类日期即视为装运日期,
  及
  Ⅲ.
  (a)注明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接受监管地,该接受监管地可以不同于装货港、装货机场和装货地,及/或注明信用证规定的最终目的,该最终目的地可以与卸货港、卸货机场或卸货地不同,
  及/或
  (b)含有“预期”或类似限定有关船只及/或装货港及/或卸货港的批注,
  及
  Ⅳ.开立的全套正本提单可以是仅有一份正本提单或者是一份以上正本提单,
  及
  Ⅴ.含有全部承运条件或部分承运条件须参阅多式运输单据以外的某一出处或文件(属简式/背面空白的多式运输单据)者,银行对此类承运条件的内容不予审核,
  及,
  Ⅵ.未注明受租船合约约束及/或未注明承运船只仅以风帆为动力者,
  及
  Ⅶ.在所有其它方面均符合信用证规定者。
  b.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银行也将接受注明转运将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多式运输单据,只要同一多式运输单据包括运输全程即可。


首页|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武汉海事海商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871143925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