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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项目可以成为海上保险合同的标的?

发布时间:2016年5月16日 武汉海事海商律师  
 下列各项可以作为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船舶;
     (二)货物;
     (三)船舶营运收入,包括运费、租金、旅客票款;
     (四)货物预期利润;
     (五)船员工资和其他报酬;
     (六)对第三人的责任;
     (七)由于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受到损失的其他财产和产生的责任、费用。
     保险人可以将对前款保险标的的保险进行再保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原被保险人不得享有再保险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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