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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诉讼法】审理船舶碰撞案件的特别规定

发布时间:2016年4月30日 武汉海事海商律师  
  【海事诉讼法】审理船舶碰撞案件的特别规定
  在审理船舶碰撞案件时,采用证据保密制度。原告在起诉时、被告在答辩时,都应如实填写《海事事故调查表》。海事法院向当事人送达起诉状或者答辩时,不附送有关证据材料。当事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完成举证。当事人不能推翻其在《海事事故调查表》中的陈述和已经完成的举证,但有新的证据,并有充分的理由说明该证据不能在举证期间内提交的除外。海事法院审理船舶碰撞案件,应当在立案后1年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法国达飞轮船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就与涉案海事事故有关的债权向本院申请登记,且提供了有关债权证据,故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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