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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诉讼跟单信用证】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空运单据

发布时间:2016年4月11日 武汉海事海商律师  
  【海事诉讼跟单信用证】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空运单据
  a.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供空运单据,除非信用证另有相反规定,否则,银行将接受下列单据,不论其称谓如何:
  Ⅰ.表面注明承运人名称并由下列人员签字或以其它方式证实:
  --承运人;或
  --作为承运人的具名代理或代表。
  承运人的任何签字或证实,亦须表明他承运人的身份。代理人代表承运人签字或证实亦须表明所代表的委托人的名称和身份,即表明代理人是代表承运人签字或证实者,
  及
  Ⅱ.注明货物已收妥待运,
  及
  Ⅲ.如信用证要求注明实际发运日期,则应对此日期作出专项批注。在空运单据上如此表示的发运日期,即视为装运日期。
  就本条款而言,在空运单据的方格(标明“仅供承运人使用”或类似说明)内所表示的有关航班号和起飞日的信息不能视为发运日期的专项批注。
  在所有其它情况下,空运单据的签发日期即视为装运日期,
  及
  Ⅳ.空运单上注明信用证规定的发运机场及目的地机场,
  及
  Ⅴ.空运单上开给委托人/发货人的正本空运单据,即使信用证规定全套正本,或有类似意义的词语,
  及
  Ⅵ.空运单上含有全部承运条件,或其中某些承运条件须参阅空运单以外的某一出处或文件。银行对此类承运条件的内容将不予审核,
  及
  Ⅶ.所有其它方面均符合信用证规定。
  b.就本条款而言,转运指在信用证规定的起飞机场到目的地机场的运输过程中,将货物从一架飞机上卸下再装到另一架飞机上的运输。
  c.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银行也将接受上面注明将发生或可能发生转运的空运单据,只要是同一空运单据包括运输全程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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