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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可结算黑龙江内贸货物跨境运输

发布时间:2015年7月21日 武汉海事海商律师  
    记者昨天从黑龙江省外汇管理局获悉,为配合黑龙江省内贸货物借道俄罗斯海运至我国东南沿海试点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专门出台配套政策,今后,凡是省内内贸货物跨境运输的,均可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

    据黑龙江省外汇管理局负责人介绍,我国经与俄罗斯协商 ,双方共同提出了经牡丹江市过境至俄罗斯符拉迪沃斯托克港、东方港、纳霍德卡港装船,经日本海、黄海、东海至宁波、上海和广州港口的内贸集装箱和散货运输方案。海关总署同意从4月起,在黑龙江省开展内贸货物借道俄罗斯海运至东南沿海试点工作。为有效支持和配合试点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专门出台了外汇管理配套政策。

    根据外汇管理配套政策,今后,凡是省内内贸货物跨境运输的,货主与承运人之间的运费、保费等相关费用可用人民币计价结算;出境时海关将不验凭出口收汇核销单办理出境手续,同时,承运人无需到外管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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