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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与消灭

发布时间:2015年4月16日 武汉海事海商律师  
  1.船舶所有权的取得
  按取得原因的不同 , 船舶所有权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原始取得是根据法律的规定直接取得所有权。船舶的原始取得主要是建造。当新船建造完毕 , 即可按有关规定进行所有权登记。另外 ,国家还可以通过没收、捕获、征用等形式 ,原始取得船舶所有权。购买新船也是原始取得船舶所有权的主要形式。
  继受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所有权。主要形式有购买旧船、继承、赠与、保险委付等。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9条的规定 ,无论通过哪种形式取得船舶所有权,均需签订书面合同,并经登记机关进行所有权登记,未登记的船舶所有权取得合同 ,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有效 ,但不可对抗第三人。
  2.船舶所有权的转让
  船舶所有权的转让 , 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通过买卖、继承、赠与、委付等方式将船舶所有权转移给他人拥有。按照 《海商法》第9条的规定,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3.船舶所有权的消灭
  船舶所有权的消灭,是指因某种法律事实,致使船舶所有人的所有权丧失或与所有权人脱离的一种法律现象。实践中,船舶所有权消灭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 船舶所有权的转让。主要包括船舶买卖、赠与等。
  (2) 船舶所有权的客体灭失。如船舶被拆解,船舶沉没大海无法打捞,船舶失踪等。
  (3) 船舶所有权的主体消灭 。如法人船东破产 、解散或被依法撤销,船东本人死亡等。
  (4) 船舶所有权被强制消灭。指国家依法采用强制手段,迫使船舶所有人放弃其所有权。
  船舶所有权的消灭也需向登记机关进行注销登记,否则不可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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