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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对货物留置权的影响

发布时间:2015年1月26日 武汉海事海商律师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87条的规定,承运人可以因运费、滞期费和共同海损的分摊费用等留置船载货物。这一规定是指承运人只能留置本航次的货物,而其他航次,即使承运人知道货物属于该债务人,也不能留置,因为该货物与承运人所享有的债权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今天,由于《物权法》第231条规定了企业之间留置的货物可以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这就为承运人实现悬而难决的运费债权,提供了一个担保物权。
  一、国际海运承运人对托运人的货物的留置权
  虽然运输合同约定的是预付运费,但是托运人经常拖欠运费。对于托运人拖欠的运费,承运人是无可奈何的,纵然这个负有债务的托运人经常向承运人托运货物。因为该批货物与托运人所欠的债务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现在,承运人可以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对负有债务的托运人所托运的已装船货物,在尚未向托运人签发提单以前,行使留置权。如果是集装箱运输,承运人可以在集装箱堆场对集装箱货物行使留置权。
  二、国内沿海和江河运输承运人对货物的留置权
  由于国内沿海运输没有提单制度,而是运单制度,因在法律上又没有赋予运单以物权凭证的功能,所以国内沿海和江河运输对货物的留置权就没有提单的限制,承运人也就更加自由。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承运人可以在货物装上船以后,直至货物运抵目的港卸货以前的任何时间,对船载货物行使留置权。而这种货物还可以是与发生运费的债权没有任何法律关系的货物。
  三、港口经营人对货物的留置权
  对于在港口内集散的货物,如果货物的所有权人对港口经营人负有债务,港口经营人也可以在符合留置权基本的三个构成要件条件下,对在港口内集散的货物(包括准备装船和已经卸下船的货物)行使留置权,而不必顾及该批货物是否与港口经营人的债权具有一定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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