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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格式条款之分析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19日 武汉海事海商律师  
  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发展变化过程中沉淀衍生了大量的格式条款。格式条款占据着很重要的地位。与其他货运合同格式条款相比,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格式条款有着鲜明的特征。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格式条款存在的社会经济基础及意义,效力与解释和格式条款提供者的义务方面的问题进行必要的分析和概括,对于指导航运实践中全面把握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具有指导意义。
  一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格式条款概述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格式条款,是指由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关系当事人一方为与不特定多数人定约而预先拟定的,并且不允许相对人对其内容作变更的合同条款。一般地来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格式条款与我国《合同法》对一般性格式条款的界定一样,也是由一方当事人在未与对方协商的情况下事先拟定,重复地使用。在法国合同法理论上,称之为附合合同。[1](contrat d‘adhesion)。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重要海商合同之一。它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我国《合同法》所规范15种有名合同之一的运输合同在海上货物运输领域内的特别化。与其他社会实践活动的相比,由于海上货物运输具有鲜明的特点,因此,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不断地发展变化中,沉淀衍生了大量的格式条款。在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关系中,格式条款占据着很重要的地位,有着其他合同条款所不可替代的作用。可以说,大量的格式条款充斥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之中,构成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鲜明特色。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格式条款,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不同而表现出的特征不同,而且格式条款的效力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有所不同。一般地来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格式条款表现如下:
  (一)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因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垄断地位所形成的运输合同的格式条款。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其中件杂货运输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是其中的一种分类。对于不定期船运输,托运人往往被迫选择某业已成形的合同范本与承运人签定海上运输合同。比如在世界上广泛采用的金康合同(gencon),该格式是由国际著名船舶所有人组织波罗的海国际航会公会(bimco)制订,此格式在很多条款上比较明显地维护出租人的利益。作为重要合同范本,“金康合同”中存在大量的有利于出租人的条款。这样对于承租人来说,虽然可以通过与出租人协商以变更合同条款,但可变更的合同条款往往只是涉及标的物的数量、规格等事宜,而对于大多数合同范本中条款却不能做实质上或事实上的变动。“金康合同”94范本中在第二部分第19条“法律适用与仲裁条款(law and arbitration)”中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英国法律在伦敦进行仲裁,也可以选择美国法律在纽约进行仲裁。虽然该条款也赋予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他国家法律,但对于不愿选择英美法律的当事人来说,由于其可能出于某种商业上或宗教上的原因,那么他的选择法律就会受到限制,使其利益受到损害。该条款甚至如果未选择任何法律,那么英国法律就会自动适用。这样,由于上述原因会使当事人被迫接受条款的约束。在班轮运输中,承运人往往根据自身的营运利益出发,制订一个固定的船期表,船型、航线等方面内容的条款,这个船期表往往是不能通过承托双方协商以改变的,更不会因某一个托运人的特殊要求而改变。一旦承拖双方达成运输协议,由承运人事先拟定好的船期就将成为合同成立以后具有约束力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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