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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的免责事项

发布时间:2014年6月16日 武汉海事海商律师  
第四条(2)规定:不论是承运人或是船舶,对于由下列原因所引起或造成灭失或损害,都不负责任。
"第一项: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所雇用的其他人员在驾驶上或管理船舶上的行为、疏忽或过失。
"第二项:火灾,但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知情所引起的除外
"第三项:海上或其他通航水域的灾难、危险和意外事故
"第四项:天灾
"第五项:战争行为
"第六项:公敌行为
"第七项:君主、统治者或者人民的逮捕或管制或司法扣押
"第八项:检疫限制
"第九项:托运人或货主或其代理人或代表的行为或不为
"第十项:不论由于任何原因所引起的局部或全面罢工、关闭、停工或者强制停工
"第十一项:暴动和骚乱
     第十二项: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
   第十三项:由于货物的隐蔽缺陷、性质或者潜在缺陷所引起的容易质量或重量的亏 损或其他任何灭失或损害。
   第十四项:包装不固
   第十五项:标志不清或不适当
   第十六项:适当注意亦不能发现的潜在缺陷
   第十七项:非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知情,或者承运人的代理人或雇员的过失或疏忽所引起的任何原因,但是要求引用这项免责利益的人应负举证责任,证明有关的灭失或损害既非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知情,又非承运人的代理人或者雇员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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