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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提单】承运人恶意倒签提单行为的法律性质

发布时间:2014年5月14日 武汉海事海商律师  
  【海运提单】承运人恶意倒签提单行为的法律性质
  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适时地依法定程序签发提单是他的一项基本义务。但是,但货物装船完毕的日期,即承运人签发已装船提单的真实日期,晚于信用证记载的装船日期已成为既定事实时,托运人为保证顺利凭单结汇,往往出具保函,请求承运人倒签提单。在我国现行的海商立法中,并未对恶意倒签提单的性质作出明确的规定。而在我国海事审判中,多将此种行为定性为侵权。我国法学理论界对恶意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虽然已多有分析,其中不乏真知灼见,但该问题仍然未得以很好地解决。本文对承运人恶意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作出新的探讨。
  有必要先作两点说明:(1)本文选取最简单样本,卖方即托运人,买方即收货人,恶意倒签提单仅涉及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三方;(2)本文仅探讨恶意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善意倒签提单与恶意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完全不同,笔者将在结语中作简单分析。
  恶意倒签提单不是违约行为
  我国的一些学说观点认为,提单是承运人与收货人、提单持有人和提单受让人之间的合同,承运人倒签的提单违反的是合同法(提单法)规定的强制性义务,承运人虽然丧失了提单合同项下的免责和责任限制的权利,但当事人之间有个合同的法律事实不能否认。承运人违反合同法(提单法)规定的义务行为,归根到底是违反了合同法(提单法),而不是违反侵权法的行为。因此,承运人对这种“根本违约”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应承担无效合同的责任。[1]
  民法上的欺诈,是指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而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行为。欺诈的构成要件有:(1)欺诈人的欺诈行为;(2)欺诈的故意;(3)表意人因相对人的欺诈而陷入错误;(4)因果关系,即相对方因陷入错误而为意思表示。[2] 恶意倒签提单人符合欺诈的要件:(1)恶意倒签提单人在提单上签注虚假装船日期,隐瞒了货物实际装船日期这一事实。(2)承运人明知表意人(收货人与银行通过信用证建立起代理关系,形式意义的表意人是银行,实质意义的表意人是收货人)无权对抗倒签的提单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由此给收货人造成损失的事实,仍倒签了提单,有欺诈的故意。(3)银行作为形式意义的表意人,在谨慎审查单证是否相符后,并不承担审查提单真伪的义务。恶意倒签提单使承运人实现了提单上签注的日期与信用证要求的日期相符,因此,银行有充分的理由认为提单是真实有效的。(4)银行基于单证相符的“事实”,履行了付款义务。然而,这并非收货人内心真实的意思表示。在实践中,往往收货人要求银行拒绝付款,但银行处理的是单证业务,只要托运方提交了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就必须履行付款义务,即便银行知道提单是倒签的亦不能免除。因而,倒签提单是一种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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