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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围在建船舶抵押融资

发布时间:2014年3月3日 武汉海事海商律师  
  在《船舶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涉及的诸多政策措施中,《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暂行办法》(简称《办法》)是第一个出台的措施。从6月至今,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颁发的该《办法》通过规范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行为,对拓展船舶建造企业融资渠道,缓解船企融资难,促进船舶工业平稳健康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目前,海事局正在就这些新情况进行研究并将出台进一步的举措。
  《办法》规定,抵押权登记只面向满足国家或有关主管部门资质要求的船舶建造企业。但此前由于种种原因,个别地方的船舶订造人、外贸代理商也被允许办理抵押权登记。那么,《办法》出台后,对于已经办理了所有权登记,正准备以船舶订造人或者代理商身份申请抵押权登记的船舶来说,下一步该何去何从?
  早在《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暂行办法》出台前,江苏海事局就已于2006年6月率先在全国试点实施建造中船舶抵押登记制度。截至目前,江苏海事局已经帮助126艘在建船舶,成功融资约110亿元。此外,山东、辽宁、浙江、江西等省也先后出台了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管理暂行办法,其他省份也正在研究制定相关办法。随着《办法》的出台,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从部分省份扩展到了全国范围,使得我国船舶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有机会能够真正利用手中的在建船舶解决其自身融资难题。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船舶处陈德丽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各省已经出台的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管理暂行办法虽然不尽相同,但基本做法是一致的。海事局在起草《办法》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各地的现行做法,在执行过程中应该不会与各地现行或即将制定的规定产生冲突和矛盾。
  实际上,已经出台的地方性规定都是以省政府文件的形式发布的,对抵押人也就是造船企业有着严格的限定条件,不是优先扶持的重点企业、重点船型,就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省船舶工业发展规划,具有良好信誉的企业。因此,《办法》与这些地方规定并没有产生冲突。但是在《办法》的执行过程中,在一些没有出台相关办法的地方反而出现了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即船舶订造人或代理商也在申请抵押权登记。
  在《办法》出台以前,对于登记机关能否办理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虽然没有明确的程序性要求,但是也没有硬性规定不能去做,因此安徽以及福建等个别地方也已经开展了船舶抵押权登记。由于没有出台相关办法,所以这些地方办理抵押权登记的不仅有造船企业,而且还有船舶订造人和外贸代理商。《办法》出台后,明确规定抵押人为满足国家或有关主管部门资质要求的船舶建造企业,并且独立拥有船舶所有权,因此上述非船企拥有的船舶明显不符合相关要求,抵押权登记还能不能继续办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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