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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的责任限额

发布时间:2014年3月3日 武汉海事海商律师  
    在承运人的责任限额上,我国海商法采用了1979年《海牙-维斯比规则》议定书的规定,即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限额,按照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数计算,每件或者每个其他货运单位为666.67计算单位,或者按照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为2计算单位,以二者中赔偿限额较高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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