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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能否单方面撤销涉外商事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发布时间:2024年3月23日 武汉海事海商律师  Tags: 当事人能否单方面撤销涉外商事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当事人能否单方面撤销涉外商事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根据《仲裁法》第19条的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即使涉外商事合同本身可以因法定理由被撤销或解除,但其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并不随之当然失效。除非有证据证明仲裁条款存在无效的情形(如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欺诈、胁迫等),否则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无权单方撤销。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约定在合同发生争议时提交仲裁机构仲裁,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又达成解约协议的,如果解约协议中对争议解决方式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原仲裁协议仍然有效。”这也从侧面印证了仲裁条款不可单方撤销的原则。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19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

涉外商事合同中仲裁条款如何生效?

在涉外商事合同中,仲裁条款的生效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明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16条,仲裁协议应当具备明确的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以及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这意味着仲裁条款必须清晰地表明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至某个特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并明确仲裁范围。

2. 当事人合意:仲裁条款的生效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能单方面强加或违背对方意愿订立仲裁条款。

3. 法律效力:当事人选择的仲裁机构应当具有合法地位,且该仲裁条款不得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4. 形式要求:依据《纽约公约》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仲裁条款可以以合同中的独立条款形式存在,也可以是合同的一部分,只要其能够书面记录下来,包括通过电传、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达成的协议,都视为有效。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16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3.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作为缔约国,认可并执行在其成员国作出的仲裁裁决,对书面仲裁协议的形式给予了较为宽松的解释,强调了意思自治原则。

在法律框架内,涉外商事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具有相对独立性,未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任何一方都不能单方面撤销。建议当事人在签署含有仲裁条款的合同前应审慎考虑,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遵循契约精神,尊重和维护仲裁条款的效力。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撤销或修改仲裁条款,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与对方进行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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