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志刚,武汉海事海商律师,现执业于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船舶碰撞法律适用哪些法律呢下面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定的帮助。
一、什么是海上碰撞
船舶碰撞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上的船舶碰撞是指两艘或两艘以上的船舶的某一部位同时占据同一空间,指使一方或几方发生损害的物理状态。这是空间上的,抽象的船舶碰撞的概念。狭义上的船舶碰撞,即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碰撞,只是广义上船舶碰撞的一部分。从国际公约及各国海商法对船舶碰撞的规定来看,概念很不统一,主要表现在对发生碰撞的船舶的特别限定上。
二、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
我国《海商法》第165条给船舶碰撞下了这样的定义 :;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前款所指船舶,包括与本法第三条所指船舶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艇。;《海商法》第170条规定:;船舶因操纵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行规章,虽然实际上没有同其他船舶发生碰撞,但是使其他船舶以及船上的人员、或者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适用本章的规定。;据此可知,我国《海商法》规定的船舶碰撞的构成要件如下:
碰撞必须发生在船舶之间。船舶碰撞码头栈桥或其他不属于船舶的物体,不属于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碰撞。碰撞的船舶,一方必须是除用于军事的或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位以下的小型船艇以外的海船和其他移动式装置 ,他方必须是除用于军事的或政府公务的船舶以外的任何船艇,包括海船、内河船、20总吨位以下的小型船艇。
碰撞必须发生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是指事实上可供船舶航行的任何水域,不论在该处是否有潮汐或在该处是否有航行的公共权利。在我国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有长江鸭绿江等。发生在与海不相通的或者不能用语于舶航行的内河湖泊上的碰撞不构成船舶碰撞。
碰撞须有损害结果,即有人身伤亡、财产的灭失或损害的事实。船舶碰撞如果没有造成船舶及船上人员、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不构成船舶碰撞。因此只发生碰撞而未产生损害,船舶碰撞仍然不成立。
以上就是给大家介绍的船舶碰撞法律适用哪些法律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我们对船舶碰撞有了一定的了解,而且我们对于船舶碰撞在法律适用方面的知识也通过上述文章的讲解得到了深刻的理解,但是关于船舶碰撞的其他法律问题还是需要进一步进行研究的。
问:发生船舶污染事故给海洋环境造成损害的,有关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实践中由于缺少明确的船舶污染事故赔偿制度,不利于确定事故,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对此,《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是从哪些方面来完善船舶污染事故损害赔偿制度,以保障船舶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害能够得到合理赔偿的
答:据统计,自1998年至2008年,在我国管辖海域共发生733起船舶污染事故,这些污染事故给我国海洋环境造成了巨大的损害,需要完善船舶污染事故损害赔偿制度,以保障船舶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害能够得到合理赔偿。条例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及我国加入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公约》等国际公约的规定,对船舶污染事故损害赔偿制度作了以下四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规定了船舶污染事故的赔偿原则,即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
二是根据《海商法》的规定,明确了船舶污染事故损害赔偿限额制度。条例规定,船舶污染事故的赔偿限额依照《海商法》关于海事赔偿限制的规定执行。但是,船舶载运的散装持久性油类物质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赔偿限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执行。
三是建立了船舶油污损害民事保险制度。为了保障发生船舶污染事故后,污染损害能够得到合理赔偿,同时也为了防止航运企业因船舶污染事故赔偿导致破产,条例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并兼顾我国小型油轮多,事故率高,赔付能力差,以及1000总吨以上大型非油轮发生燃油污染事故后,造成的后果比较严重的情况,规定除1000总吨以下载运非油类物质的船舶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航行的船舶,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
四是目前我国进口原油90%以上通过海上运输,运输持久性油类物质货物的船舶发生污染事故的风险较大,一旦发生船舶油污事故,会给海洋环境造成重大损害,带来巨额赔偿,仅仅依靠船舶投保的船舶油污损害民事保险难以合理地进行赔偿。为此,条例细化了《海洋环境保护法》有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制度,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接收海上运输的持久性油类物质货物的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缴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由有关行政机关和主要货主组成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