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志刚,武汉海事海商律师,现执业于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我国对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采用的是过错原则,即碰撞当事方只对因其故意或过失引起的不法损害承担赔偿。船舶碰撞中的过失情况可以分成三种:各方无过失,单方有过失,互有过失。
海商法对三种过失情况引起的船舶碰撞分别规定了处理方法。
各方无过失碰撞
各方无过失的碰撞是不存在或无法证明人为因素引起的碰撞,如不可抗力造成的碰撞、意外事故造成的碰撞或不明原因的碰撞。各方无过失的碰撞发生后,碰撞各方互相不负赔偿,损失由受害者自行承担。
单方过失碰撞
单方过失碰撞即由于一船的过失造成的碰撞,由有过失的一方承担自己的损失,并对对方损失负担赔偿。
互有过失碰撞
互有过失的船舶碰撞,由各船根据过失程度的比例分别承担赔偿。如果过失程度相当或无法判定其比例,则由各方平均负赔偿。但互有过失的碰撞造成第三方人身伤亡的,由过失方承担连带。
船舶碰撞,虽然实际上没有同其他船舶发生接触,但操纵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行规章,致使其他船舶以及船上的人员、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也适用船舶碰撞的规定。接下来由的为您介绍船舶碰撞原因有哪些。
一、船舶碰撞原因有哪些
碰撞事故当事人的事故原因陈述大多为:没注意来船、判断或理解错了、不愿或不会避让来船、双方避让行动不协调、船太多来不及避让等。
碰撞事故的常见原因有:船员素质缺陷,反映为心不强,避让操作技术差、值班时精神萎糜,会船时紧张过度或漫不经心等;望疏忽;不使用或不当使用雷达;过多地顾虑人际因素,在需要时不敢使用主机;过于依赖vhf导致不当使用;局面判断错误,常见于追越船自认为是交叉局面中的直航船等;对当时情况和环境及其动态演变估计不足而陷入窘境;当值力量难以胜任职责,例如在船舶密集区或雾中,船长既不上驾驶台也不增派舵工等;占据他船航路;违反地方航行规则,违反国际海上避碰规则;避让迟缓;引航员操作失误;使用安全航速不当,特别是在客观条件不允许的情况下盲目高速航行;舵机、主机、供电突然失灵;航道环境、自然环境异常;交通秩序混乱等。
二、船舶碰撞事故发生的一般规律
航行值班贵在保证船舶航行安全,特别是避免碰撞和搁浅。船舶碰撞事故大多发生在港口、狭水道、航道交汇点、渔区、能见度不良区域。这些区域具有船舶密集、会遇频繁、交通情况复杂、航道和自然环境不尽人意、回旋余地小等特点。船舶雾航时间虽然比例很小,但雾中碰撞事故占全部碰撞事故数量的30%~40%。大潮汛日前后3~4天内碰撞事故频发。人们日常的睡眠时间内海事较多,高峰为2300~0500,次高峰为1300~1500。值班驾驶员接班后1h内和交班前1h内海事较多。
船舶发生碰撞,当事船舶的船长在不严重危及本船和船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对于相碰的船舶和船上人员必须尽力施救。碰撞船舶的船长应当尽可能将其船舶名称、船籍港、出发港和目的港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