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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调解一起涉外船舶碰撞事故纠纷 船舶污染是如何分类的

发布时间:2024年3月1日 武汉海事海商律师  

 詹志刚,武汉海事海商律师,现执业于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成功调解一起涉外船舶碰撞事故纠纷

对于受害方家属来说,因碰撞事故失去了亲人和家庭唯一经济来源,生活就已经是陷入了困境,从广东到海口参加诉讼,负担更是沉重,如果简单、机械地按《证据规则》的规定一判了之,形势对受害方十分不利,结果很可能是雪上加霜。为此,承办法官急当事人之所急,想当事人之所想,果断决定立足调解结案。



  和谐,不仅是人民法官工作追求的目标,同时也是人民法院人民性在司法服务效果上的体现,只有站在全局的高度,审视每一件看似普通的案件,从大局出发,认真对待每个关系群众利益的案件,正确处理好依法裁判与案结事了的关系,才能真正实现司法的和谐、社会的和谐。


  今年2月初,一艘船号为;XX;的渔船在驶往琼州海峡捕鱼途中与一艘自东向西行驶的外籍货轮发生碰撞,造成;XX;渔船沉没,船上2人落水,其中1人获救,1人死亡。事故发生后,肇事船舶驶离了现场,随后,;XX;船船主及死亡船员的家属分别向海口海事法院申请扣押肇事船舶并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肇事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及船舶经营人赔偿损失。接到案件材料后,该院海事庭立即着手审查,认为该2宗海事案件系一艘名为;lantaubreeze;的德国籍货轮撞沉我国广东籍渔船,造成我国渔民生命和财产重大损失而引发的涉外船舶碰撞损害和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案件。因海上碰撞事故现场很难确定,且受害船舶已沉,在此情况下,让原告一方充分举证存在较大困难。海事行政机关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只认定涉案外轮涉嫌本次碰撞事故而无法判断事故发生的具体原因,案件的直接证据十分匮乏。如何既有效保护死亡船员家属的合法权益,又维护我国司法公正的国际形象,成为摆在承办法官面前的棘手问题。对于受害方家属来说,因碰撞事故失去了亲人和家庭唯一经济来源,生活就已经是陷入了困境,从广东到海口参加诉讼,负担更是沉重,如果简单、机械地按《证据规则》的规定一判了之,形势对受害方十分不利,结果很可能是雪上加霜。为此,承办法官急当事人之所急,想当事人之所想,果断决定立足调解结案。


  在案件审理初期,承办法官从原告方了解到,事故发生后,肇事船舶一方曾找过受害者家属,表示对国内司法制度的公正性有所怀疑,希望通过私下和解解决纠纷,但由于双方对抗情绪一直无法消除,对认定的分歧也较大,导致和解崩盘,矛盾反而进一步加深。因此,被告接到该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等案件材料后一直未做任何回应,经承办法官多方努力,直至临近开庭时涉案外轮的船舶所有人才委托境内相关人员来电咨询案件情况。承办法官抓住这一宝贵机会,在电话中向被告充分阐释了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消除了被告方对我国司法制度的误解及顾虑。不久,被告正式委托了代理人参加诉讼,并提供了合法的委托手续。在庭审前,承办法官充分运用调解艺术,采用原被告双方协商、交叉进行;面对面;及;背靠背;调解等多种方式,就争议问题交换意见,辩法析理,引导当事人加深对各自的诉讼风险和案件实际情况的正确认识,逐步拉近双方的距离,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向两案原告赔偿人民币合计50余万元。调解协议生效后,外方当事人被海口海事法院法官的高超调解艺术及公正高效的司法水平所折服,当即履行了调解协议,使受害方当事人及时得到赔偿,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的保护。



船舶污染是如何分类的

事故性的船舶污染是指运载具有毒害物质的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因过失或疏忽或不可抗力、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船舶触礁、碰撞、搁浅、爆炸、起火等海上危难事故后,船载的有毒物质逸漏进入海洋造成污染。



  船舶污染对海洋环境乃至世界生态环境都是有非常严重的影响的,所以我们要对船舶污染进行防治,在防治之前,我们应该对船舶污染有个详细的了解,下面是船舶污染分类的介绍。


  船舶污染的分类


  1、排放性的船舶污染。


  排放性的船舶污染亦称操作性污染,是指船舶有意识地将船舶污染物质排入海中。它又可分为正当排放和不正当排放两种。所谓正当排放是指船舶排放的污染物质未超过防污标准或排放行为不被禁止或限制的轻微船舶污染行为。正当排放按物质来源可以分为来自船舶生活污水的污染和来自船舶垃圾的污染两类。这两类污染与油类和其它化学有害物质相比对整个海洋环境不会构成很大威胁;但从沿海国的利益出发,船舶生活污水和船舶垃圾的处理一般不能在该国的领海中进行。所谓不正当排放是指船舶排放的污染物超过防污标准,或在禁区内排放污染物质而造成的污染。在不正当排放中,大量污染行为是排放油轮或油糟的压舱水、洗舱水以及船底含油污水。由于船舶排放性污染发生的时间和地点极为分散,往往被人们忽视。


  2、事故性的船舶污染。


  事故性的船舶污染是指运载具有毒害物质的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因过失或疏忽或不可抗力、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船舶触礁、碰撞、搁浅、爆炸、起火等海上危难事故后,船载的有毒物质逸漏进入海洋造成污染。此种类型的船舶污染发生率虽然在所有船舶污染事件中比例极少,但是因为它具有对局部海域造成重大污染这一特点,特别是事故发生地多在某些国家的沿岸或接近沿岸的海域,其对海洋环境造成的危害是特别巨大的。


  无论是事故性船舶污染,还是经常性操作上的不正当排放污染,都会给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其后果是非常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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